Article 7

In force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文明出行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不在车行道上停留、拦车或者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主动往空位移动避免拥挤;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时,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佩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员,礼让行人,超越行人时提前减速示意;

(五)驾驶车辆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观看视频;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和公交专用车道;不向窗外抛物、吐痰,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六)驾驶车辆时,至人行横道、学校附近或者积水路段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主动让行;遇到无红绿灯或者多道并入主车道会车行驶且道路狭窄时,保持依次交替通行;

(七)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规范停车,不占用行车道、人行道、盲道、无障碍通道、消防通道、城市绿地、绿道、碧道等,不占用公共空间私设停车位;

(八)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违规停靠,不抢客、不欺客、不甩客和无故拒载;

(九)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通行,不长时间停车等待,避免造成学校路段拥堵;

(十)其他公共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