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抽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督促限期改正并根据需要提供整改建议;拒不改正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的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督促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

建筑物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户外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