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违反本规定设置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一)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未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的;
(二)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未依法同时设置外语标识的;
(三)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不符合外语译写标准或者不符合外语通常使用习惯和惯例的;
(四)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未保持准确、完整、清晰的。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