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推动特色种养型、物业经营型、稳健投资型、综合服务型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带经营提供支持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预流转、统筹经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出租入股等形式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的办公用房、校舍、仓库、旧厂房等资产,通过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民宿、农村电商等乡村振兴示范带产业。

鼓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独资、合作、入股等形式设立公司法人,承接乡村振兴示范带相关经营性资源与资产。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