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的程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兼并、重组、解散或者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