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研究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拟定协商议题,如实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提出协商意见;

(四)听取和收集本方意见,接受本方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询问,向本方及时通报或者反馈协商情况;

(五)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六)监督集体合同以及其他双方协商一致事项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罢免或者撤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