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内容、议题、协商代表人数等。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协商应当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集体合同。
接受协商要求的一方自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至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协商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