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7,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参加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和儿童。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新型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社会团体等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体育项目布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建设、体育赛事体系等进行合理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中小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参与体育竞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鼓励依托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立由小学、初中、高中组成的体育后备人才对口升学培养体系,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
体育运动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应当依法实施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县级体育运动学校,在培养运动兴趣、增强体质的基础上发掘体育后备人才;创新市级体育运动学校训练模式,开发体育后备人才运动天赋和专项特长;提升省级体育运动学校训练质量,提高体育后备人才的输送率和成材率。
鼓励体育运动学校与普通中小学校以联办、共建的方式联合办学,设立新型体育运动学校。新型体育运动学校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一体化建设教学、训练场馆和设施,配备教练员和教师,满足文化教育和专业化体育训练需要。
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普及体育运动技能。支持有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建运动队,建立衔接有序的社会体育俱乐部竞赛、训练和培训体系。
鼓励中小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推荐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的青少年、儿童。
体育运动学校无法保障文化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体育运动学校所在地就近入学,并做好学籍转移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就读提供方便,为户籍在外地的体育后备人才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组织、参加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公平竞争,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禁止使用兴奋剂。
中小学校可以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应当设立专职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
体育后备人才参加省体育专业运动队集训或者试训期间,其所在的中小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确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体育运动学校学生、教练员伙食标准和运动服装标准,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体育后备人才在升高中时实行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分录取;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本地区新型体育运动学校适当自主招收体育后备人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支持体育后备人才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等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一)向省体育专业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
(二)从体育后备人才中招收的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名次的;
(三)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在职称评定时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