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加强保护。
禁止采伐、毁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古树、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路标航标作用的名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古树、大树、名木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