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3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四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全省森林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需要将已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林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Chapter 2植树造林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
县级人民政府对当年造林情况应当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单位和个人承包封山育林,对原有林木要进行评估,合理作价,增值分成由双方议定,签订合同。
Chapter 3森林保护
护林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证书,依法行使职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禁止采伐、毁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古树、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路标航标作用的名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古树、大树、名木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Chapter 4森林经营管理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不得改变为非防护林和非特种用途林。确需改变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查验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勘查采伐现场;
(三)核实采伐情况;
(四)进行伐后检查。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禁止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hapter 5法律责任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