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