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行政处分;

(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