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三)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分析,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告知消费者或者挂牌警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七)支持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设区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比较,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