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先行登记保存。
其他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