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习、培训地点、教学设施、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
(二)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作虚假宣传;
(三)以虚构的保证就业等承诺诱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
(四)安排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不提供能保障人身安全和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
(六)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
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未要求退学的,应当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