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非法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者非法加水、洗车;
(三)抛洒、堆放、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四)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进行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六)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或者掉落、遗洒、飘散;
(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