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出入收费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二)强行驾车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
(三)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
(四)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
(五)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
(六)以跳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
(七)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
(八)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收费人员需要识别车辆收费类别时,车辆驾驶人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