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监理单位下属的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监理单位按照每人每次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监理单位按照每人每次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降低监理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三)在施工阶段未做好监理记录、未及时验收隐蔽工程或者对不合格施工工序予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