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修改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其责任依法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未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