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对经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未完工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二)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并进行公告;
(三)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职责,并认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四)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到场后拒不配合的,不影响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机关应当制作建筑物内物品清单,并对强制拆除的情况制作笔录、拍照和摄像,通知当地基层组织派员到场见证,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现场公证,通知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企业予以协助;
(五)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在本地主要报刊或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无法确认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六)强制拆除后,强制拆除机关应当公告当事人认领违法建筑物内物品的期限、地点,在公告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强制拆除机关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