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责令停止建设即停止建设的违法建设或者已经实施查封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违法情形进行区分或者认定:
1.对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经过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并能够拆除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不能拆除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2.对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并能够拆除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不能拆除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3.对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二)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限期拆除的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