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种子工作的领导,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种业创新纳入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内容,完善种业发展扶持措施,统筹协调解决种业发展重大问题。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