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本条例所称住宅电梯,是指供居民住宅楼使用的电梯。

本条例所称业主,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本条例所称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

(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的电梯;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