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管理的统筹协调,搭建住宅电梯多元共治网络平台,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义务监督员组成的住宅电梯管理网格,将电梯监管责任明确到人、覆盖到所有电梯,并将监管人员信息和投诉电话在电梯轿厢内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宅电梯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电梯的投诉、举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三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