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制造单位提出的维护保养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通过电子文档等形式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二)严格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监督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项目和作业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

(三)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四)针对不同类型电梯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自行检查;

(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

(七)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应急救援电话,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应急救援电话畅通;

(八)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主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主城区以外区域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