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中,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还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责任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电梯管理的,该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签订合同的,实际实施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电梯的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所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所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房屋及相关场所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无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