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四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计量单位的使用
(一)制发公文、文件、公报、统计报表,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
(二)编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制作发布广告、电子信息;
(三)生产、销售产品,标注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印制票据、票证、账册、证书;
(五)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及其他技术文件;
(六)出具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计量测试、计量校准数据;
(七)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Chapter 3计量器具的管理
大型、技术复杂的计量器具目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无企业名称、地址的;
(三)无合格印、合格证的;
(四)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
(五)应当售前报验而未报验或者报验不合格的;
(六)失去应有准确度的;
(七)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改变计量器具的控制系统或者设置其他作弊装置;
(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合格证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检定证;
(三)利用计量器具损害国家、消费者或者相关者利益;
(四)伪造计量数据;
(五)其他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
Chapter 4商贸计量管理
禁止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经营者按照量值结算时,应当确保零售商品净含量的准确,不得将其他异物计入商品净含量。
饮食或者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主要食品原料或者服务内容的结算量值,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Chapter 5计量检定、认证和计量授权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校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规定的区域开展计量检定、校准业务,不得对未经检定、校准的项目出具相关的证书、报告、结论和数据。
开展属于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省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计量授权证书。
企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量保证体系和公正性保证措施;
(三)配备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测试人员。
水、电、燃气经营者与使用单位进行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必须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检定周期由检定机构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提供的计量公证数据,可以作为贸易结算、仲裁裁决、执法监督的依据。
Chapter 6计量监督
(一)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原材料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印有关凭证及资料;
(四)使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违法计量器具及其他有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计量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提供样品,并予以配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原因,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