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引进的外来生物物种、生物新品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