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确需占用的,应当提供占用必要性说明、占用后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影响及恢复或者补救方案,并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