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非机动车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

(二)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应当开启转向灯;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制动器失效的、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不得骑行;

(八)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1名儿童。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