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遵守城市文明行为规范提供保障:

(一)城乡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科学合理规划和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等道路通行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周边的道路应当规划设置便于通行的人行横道等道路通行设施,并设置禁鸣、限速、减速等标志标线;

(二)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车辆停放需求规划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和设施,规范各类车辆停放秩序;

(三)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出行需求优先完善公共交通出行设施,研究制定共享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和服务规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营运车辆的服务和管理,为相关人员就餐、如厕等提供便利条件;

(五)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标准科学合理设置盲道、轮椅通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并加强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六)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标准在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厕所并对公众免费开放,建设公共厕所时应当考虑男女厕位比例并按照相关标准为老、幼及行动不便者设置第三卫生间;

(七)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确保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对小区内的新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依法进行审批;

(八)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临时流动经营摊点,引导和帮助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流动经营摊点在划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并进行巡查监督;

(九)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和商务等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对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清运和处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知晓率,加强对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监督管理;

(十)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依法按程序合理设定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和地点,并对违反规定燃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治理机制,加强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合理规划设置信息发布栏,规范公民信息发布行为,对在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主次干道等地方违法张贴、发放、涂写广告等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整治;

(十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牌,标明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的禁止时段以及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十三)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通过多种形式在机场、车站、码头、公共文化场馆、游客中心、景区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建立完善旅客不文明行为信息通报和惩戒机制;

(十四)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体育锻炼、营养卫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保障和监管,指导中小学校健全校园欺凌防范措施,规范学生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

(十五)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募集管理机制和见义勇为人员认定、补偿、救济机制,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协助主管部门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

(十六)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金融、商业、旅游、交通、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记录制度,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