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投诉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交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查证属实的,可以对投诉举报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