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暂时无处居住的受害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临时庇护场所等提出庇护请求。

受害人可以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提出庇护请求。

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提出庇护请求的,其近亲属、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可以代为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