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提供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监督临时庇护场所的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