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