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建设项目导致水淹耕地或者破坏黑土地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