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和卫河流经地滑县、汤阴县、内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河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工作。

卫河流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相关工作。

卫河流经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