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或者委托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公共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生态环境、城市供水、水务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