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水源地、水厂、加压泵站、抢修基地、经营服务网点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施,确保城市供水平稳均衡。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地控制预留工作,对城市供水用水相关设施规划布局做出统一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