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的供给和监管,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不得随意停水停电停气,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