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长湖管理机构应当在长湖保护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长湖保护专项规划;
(二)负责湖泊、湿地、水产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长湖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四)集中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管理、港航管理、渔业渔政管理、旅游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与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相关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确定长湖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具体分工。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