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水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

长湖流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指导长湖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民、居民参与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