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单位饲养犬只的,犬只数量应当与护卫工作需要相符合。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准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鼓励养犬人对犬只采取绝育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