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对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还应当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经镇远县人民政府履行规划职责的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以及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