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按照规定公布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收支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后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撤销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转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
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名义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可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公共收益的审计费用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人代行管理,单独计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会计资料以及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将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公告十五日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