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机构及其人员,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活动,指导、监督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移交和接管活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社区物业管理活动,引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