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已服务到最终用户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代收相关费用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不得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可能对业主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