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接受业主查询: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服务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
(三)电梯、消防、监控、人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信息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