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物业管理智慧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组成,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