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履职评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不满意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业主委员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四)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五)未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六)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者业主共有财产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